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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诈骗之“29元快递到付”,你的个人信息和钱款还安全吗?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起因:一个京东快递员的来电,送来了一个快递“信件”...

  5月26日,山东某地的王先生(化名)收到了京东快递小哥的来电,说是有一个来自京东的29元到付快递。基于对京东快递人员和京东物流的信任,王先生支付了29元费用。在王先生打开快寄信件后,里面有两张100元的购物卡,购物卡有账号和密码,标注该卡片可以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多个平台使用,这个卡片还留有一个二维码,目的是引导扫描公众号并下载APP使用。王先生认为这个购物卡不是什么“好卡”,这个APP也不是什么“正经APP”,很可能就是木马程序,扫描这个APP后在官方渠道(软件超市)找不到这个APP的相关信息,可能有更多的个人信息、相关账户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迷惑:这个“礼物”从何而来?这是“礼物”还是“陷阱”?

  因为王先生近期从未进行过网购,也没有在京东商城平台上买过任何商品。基于这样的疑惑,在与京东商城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后,王先生认定自己被骗了。据京东商城工作人员答复,经查询,这个快递号并没有京东商城的订单,不是京东商城发出的快递,是第三方利用京东物流发出的快递,而代收款也只是京东快递员的代收货款服务。

  这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利用的就是被害人认为29元小额钱款的成本相对低的心理,报警程序也相对复杂、时间也较长,很多人就因维权成本较高而不会再继续追究,骗子们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向更多的人骗取财物

  转机:通过京东物流要回被骗钱款,未下单收到货物这个“难题”正在调查中。

  王先生为了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致电京东商城和京东物流,要求查询该笔快递货款资金的走向,递件人的身份信息,也希望京东物流客服能帮助调查这件事情。

  之后几天,京东物流工作人员联系到了发件人,发件人一开始拒不配合,在王先生向京东物流工作人员讲明利害关系及可能采取的措施后,京东物流工作人员联系发件人进行了退款。6月1日,在退款时,王先生与发件人进行交流,质问发件人通过何种方式得到的王先生的地址、电话、姓名等个人信息,又是如何在未下单的情况下给自己发货。发件人一方工作人员说自己是淘宝售后客服,对于具体情况并不“了解”,王先生又问淘宝店铺名称是什么,该客服也没有正面回复,一直敷衍、搪塞。值得一提的是,和王先生联系退款的微信账户,被微信标注了诈骗提醒,可能存在风险。王先生的信息从何处泄露,目前正在调查中建议王先生报警处理。

  在王先生与京东物流的沟通中,向京东物流提出了很多建议,京东物流也认识到自身在快递检查、送货提醒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愿意赠送王先生2900京豆作为补偿。京东物流的客服也表示,会对发件人的行为进行重点审查,针对该发件人同种类型、同等重量的快递件进行客户回访等,防止同类诈骗的行为发生

  提醒:在互联网时代如何高效维权,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保障资金安全?需要我们一起努力···

  这类电信网络诈骗套路比较新颖,利用的也是消费者对京东等正规物流平台的信任,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也要敢于沟通、敢于抗争、敢于举报。在这里建议快递公司、主管部门共同发力,阻塞漏洞,根治这个顽疾。

  提示一:保护个人信息,提防公共场所的WiFi,陌生快递先验货后付款。

  经过与计算机从业人员交流,一般情况下,在登陆公共场所的WiFi情况下,极易导致个人京东、淘宝甚至网上银行等账户信息及密码的泄露,本次王先生的案件中就是他人盗用了王先生的身份信息。所以,在生活中,我们在外的时候尽可能使用流量上网使用WiFi时要审核其安全性,也不要点击陌生的网站,防止信息被盗;对于来路不明的快递,一方面要先验货之后再付款;另一方面不要随意向快递员等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

  提示二:利用好第三方平台的大数据优势。

  在这个案件中,王先生利用京东物流的物流数据和资金数据的优势,能快速找到发件人,进而通过京东物流对发件人施压,责令不良“商家”(骗子)进行退款。在快递实名制的情况下,发件人也是担心京东物流能通过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锁定其本人,进而能顺利退款。

   提示三: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举报网站快速维权,也可到公安机关报案。

   很多人担心报警后需要记笔录等,程序可能比较繁琐,对于这种小额损失就不去计较,实际上这种放任,会让诈骗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更加肆无忌惮。推荐通过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址www.cyberpolice.cn)或者中央网信办违法犯罪举报网址(www.12377.cn)进行维权,通过这两个网站可以线上举报,能够实现快速举报和维权。

  遇到较大数额的诈骗,如已超过3000元,最好是保留好物流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迅速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职权快速调取相关证据,锁定诈骗人的银行账户等,还可以对诈骗财产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等,这种方式可以帮助我们追回损失。

  提示四:这些参与实施诈骗的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

  1、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这个案件中,对于非法获取、提供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行政处罚:实施诈骗活动、非法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分别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提示五:快递公司等平台如何正确履行职责,共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规避赔偿责任等法律风险?

  1、快递公司等平台应当对邮递的物品进行验视,对快递物品内容进行大概了解,对于明显属于违法的物品不能进行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这起事实中,快递人员并未对快递内容进行验视,使得具有诈骗可能的物品进入运输环节,也造成了后续“悲剧”的发生。

  2、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快递公司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这个案件中被害人明确告知快递公司可能存在诈骗行为,这种报告义务快递公司不能免除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3、快递公司等平台应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在细节之处规避诈骗行为的发生。不可否认,在快递快速发展的今天,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细则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在这个案件中,京东商城的快递和京东物流接收的第三方快递并未作出有效区分,导致了收件人被误导进而被诈骗的发生,建议加盖印章等标识对京东商城的快递和第三方的快递作出区分;对于到付快递,应当提醒收件人验明货物的真实情况后再支付邮费或货款,防止诈骗事件的发生;出现诈骗等纠纷后,快递公司应建立维权机制和平台,代为收取赔偿款并支付赔偿款防止递件人二次对收件人进行骚扰或者诈骗

来源:刑事视野

起因:一个京东快递员的来电,送来了一个快递“信件”...

  5月26日,山东某地的王先生(化名)收到了京东快递小哥的来电,说是有一个来自京东的29元到付快递。基于对京东快递人员和京东物流的信任,王先生支付了29元费用。在王先生打开快寄信件后,里面有两张100元的购物卡,购物卡有账号和密码,标注该卡片可以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多个平台使用,这个卡片还留有一个二维码,目的是引导扫描公众号并下载APP使用。王先生认为这个购物卡不是什么“好卡”,这个APP也不是什么“正经APP”,很可能就是木马程序,扫描这个APP后在官方渠道(软件超市)找不到这个APP的相关信息,可能有更多的个人信息、相关账户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迷惑:这个“礼物”从何而来?这是“礼物”还是“陷阱”?

  因为王先生近期从未进行过网购,也没有在京东商城平台上买过任何商品。基于这样的疑惑,在与京东商城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后,王先生认定自己被骗了。据京东商城工作人员答复,经查询,这个快递号并没有京东商城的订单,不是京东商城发出的快递,是第三方利用京东物流发出的快递,而代收款也只是京东快递员的代收货款服务。

  这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利用的就是被害人认为29元小额钱款的成本相对低的心理,报警程序也相对复杂、时间也较长,很多人就因维权成本较高而不会再继续追究,骗子们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向更多的人骗取财物

  转机:通过京东物流要回被骗钱款,未下单收到货物这个“难题”正在调查中。

  王先生为了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致电京东商城和京东物流,要求查询该笔快递货款资金的走向,递件人的身份信息,也希望京东物流客服能帮助调查这件事情。

  之后几天,京东物流工作人员联系到了发件人,发件人一开始拒不配合,在王先生向京东物流工作人员讲明利害关系及可能采取的措施后,京东物流工作人员联系发件人进行了退款。6月1日,在退款时,王先生与发件人进行交流,质问发件人通过何种方式得到的王先生的地址、电话、姓名等个人信息,又是如何在未下单的情况下给自己发货。发件人一方工作人员说自己是淘宝售后客服,对于具体情况并不“了解”,王先生又问淘宝店铺名称是什么,该客服也没有正面回复,一直敷衍、搪塞。值得一提的是,和王先生联系退款的微信账户,被微信标注了诈骗提醒,可能存在风险。王先生的信息从何处泄露,目前正在调查中建议王先生报警处理。

  在王先生与京东物流的沟通中,向京东物流提出了很多建议,京东物流也认识到自身在快递检查、送货提醒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愿意赠送王先生2900京豆作为补偿。京东物流的客服也表示,会对发件人的行为进行重点审查,针对该发件人同种类型、同等重量的快递件进行客户回访等,防止同类诈骗的行为发生

  提醒:在互联网时代如何高效维权,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保障资金安全?需要我们一起努力···

  这类电信网络诈骗套路比较新颖,利用的也是消费者对京东等正规物流平台的信任,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也要敢于沟通、敢于抗争、敢于举报。在这里建议快递公司、主管部门共同发力,阻塞漏洞,根治这个顽疾。

  提示一:保护个人信息,提防公共场所的WiFi,陌生快递先验货后付款。

  经过与计算机从业人员交流,一般情况下,在登陆公共场所的WiFi情况下,极易导致个人京东、淘宝甚至网上银行等账户信息及密码的泄露,本次王先生的案件中就是他人盗用了王先生的身份信息。所以,在生活中,我们在外的时候尽可能使用流量上网使用WiFi时要审核其安全性,也不要点击陌生的网站,防止信息被盗;对于来路不明的快递,一方面要先验货之后再付款;另一方面不要随意向快递员等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

  提示二:利用好第三方平台的大数据优势。

  在这个案件中,王先生利用京东物流的物流数据和资金数据的优势,能快速找到发件人,进而通过京东物流对发件人施压,责令不良“商家”(骗子)进行退款。在快递实名制的情况下,发件人也是担心京东物流能通过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锁定其本人,进而能顺利退款。

   提示三: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举报网站快速维权,也可到公安机关报案。

   很多人担心报警后需要记笔录等,程序可能比较繁琐,对于这种小额损失就不去计较,实际上这种放任,会让诈骗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更加肆无忌惮。推荐通过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址www.cyberpolice.cn)或者中央网信办违法犯罪举报网址(www.12377.cn)进行维权,通过这两个网站可以线上举报,能够实现快速举报和维权。

  遇到较大数额的诈骗,如已超过3000元,最好是保留好物流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迅速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职权快速调取相关证据,锁定诈骗人的银行账户等,还可以对诈骗财产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等,这种方式可以帮助我们追回损失。

  提示四:这些参与实施诈骗的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

  1、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这个案件中,对于非法获取、提供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行政处罚:实施诈骗活动、非法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分别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提示五:快递公司等平台如何正确履行职责,共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规避赔偿责任等法律风险?

  1、快递公司等平台应当对邮递的物品进行验视,对快递物品内容进行大概了解,对于明显属于违法的物品不能进行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这起事实中,快递人员并未对快递内容进行验视,使得具有诈骗可能的物品进入运输环节,也造成了后续“悲剧”的发生。

  2、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快递公司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这个案件中被害人明确告知快递公司可能存在诈骗行为,这种报告义务快递公司不能免除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3、快递公司等平台应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在细节之处规避诈骗行为的发生。不可否认,在快递快速发展的今天,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细则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在这个案件中,京东商城的快递和京东物流接收的第三方快递并未作出有效区分,导致了收件人被误导进而被诈骗的发生,建议加盖印章等标识对京东商城的快递和第三方的快递作出区分;对于到付快递,应当提醒收件人验明货物的真实情况后再支付邮费或货款,防止诈骗事件的发生;出现诈骗等纠纷后,快递公司应建立维权机制和平台,代为收取赔偿款并支付赔偿款防止递件人二次对收件人进行骚扰或者诈骗

 

来源:刑事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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