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无锡市xx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无锡市xx经贸有限公司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 受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诉讼审理 代理结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同意支付票据款50000元 主办律师:李月律师 承办律师:李月律师 基本案情:无锡市xx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付款行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的承兑汇票已过票据付款期,银行无法予以承兑。 代理意见:虽然xx经贸持有的票据已过提示支付期限,法律规定丧失票据权利,但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丧失票据权利的合法持有人,在提示付款期后的2年内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要求银行支付。 代理过程及结果:2014年7月1日我所接受无锡市xx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遂与xx银行郑州商城支行协商,但银行告知已无法承兑;后及时告知xx经贸公司提供票据背书的各公司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案件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22日判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无锡市xx经贸有限公司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