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杨某某 委托事项: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受理机关:浙江省xx派出所 审理程序:公安侦查阶段 代理结果:为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不予批捕 主办律师:李月律师 承办律师:李月律师 基本案情:杨某某任职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客户。因该公司经营业务系虚假的融资平台,杨某系开发的一客户,先后被公司的负责人通过网络套取钱财60多万元,该公司的经理、财务及网络技术员均被同案抓捕。 代理意见:杨某系公司的普通员工,负责开发客户,然后将有需求的客户交给公司负责人,其工作内容仅限于此,对此次受害人的钱财其无主观占用的故意,也未实施客观的占有的行为,只是在发工资的时候,公司以提成方式给其多发了6000元。 代理过程及结果:2015年2月10日我所接受杨某某家人委托,就杨某涉嫌诈骗一案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咨询、办理取保候审等。据家属陈述,杨某在2015年2月7日被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派出所办案人员在郑州市拘留,同时拘留的还有杨某任职公司的经理及财务等3人,因该案件系跨省办案,在拘留讯问后即被送押到郑州市xx看守所暂押一天后,于2月9日押送回长兴县。接受委托后,律师连夜赶往长兴县,于2015年2月11日会见杨某,了解到杨某仅系涉案公司的普通员工,对本案诈骗事实不存在主观故意,与办案警官所述的“共同犯罪”“涉案金额高达60多万元”、“最低刑期十年以上”有巨大的事实争议,于是律师从主观故意及客观受益与否、受益多少的角度分析杨某在案件中的作用,引导办案警官将杨某涉案金额降低至6000元,刑期三年以下,符合取保候审条件。2015年3月13日律师再赴长兴,与xx检察院沟通交流案件意见,在最后的批捕时间内成功为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