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胡女士。 委托事项:胡XX与水利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受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诉讼审理 代理结果:水利建筑公司同意在三个月内偿还完胡女士借款和全部利息。 主办律师:吴天阔律师 承办律师:杜子晗律师 基本案情:胡女士于2012年11月14日出借给xx建筑公司XX工程项目部50万元,并约定利息每月二分。后该工程项目部因各种原因停止施工,胡女士主张偿还借款,但该工程项目部在偿还10万元后因资金紧张不再偿还剩余款项,胡女士委托希望通过诉讼途径索回借款,并称因家中有急事需要用钱,望尽快办理此案。 代理意见:本律师接受胡女士委托后,经调查询问得知该项目部系水利建筑公司的内设机构,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项目部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xx建筑公司对该项目部的对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过程及结果:本律师接受路女士委托,次日向xx建筑公司邮寄一份律师函,意在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却无任何回应,我们遂提起诉讼,在开庭前多次和对方代理人及法官沟通,最终在开庭时双方达到一致调解意见,xx建筑公司同意在三个月内偿还完胡女士借款和全部利息。现已偿还完毕。本案自当事人委托到结案仅用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得到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