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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案件特点,高效推进案件进程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近期我所代理甲公司一起再审审理案,再审理由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把握案件特点,高效推进案件进程 

    为此,我所团队主办律师带领其他律师牺牲晚上和周末休息时间,加班加点熟悉案件材料,梳理案件脉络,归纳提炼案件争议焦点,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最终形成代理方案和开庭攻防策略。

 

我所申请再审理由为:

(一)生效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1. 2013年3月9日的《总承包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并未支付预付款50000元,没有达到合同的生效条件, 所以2013年3月9日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并未生效,一、 二审法院均依据未生效的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裁判依据错误。且该《总承包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本合同根据实际建设情况, 双方可适当调整和变更,以变更后的合同为准”。2013年9月 10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是对合同条款的调整、变更,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二审法院均依据2013年3月9日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并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明显不当。

 

    2.关于甲公司完成工程量的范围及工程价款问题,(1)甲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可以证明实际完工2MW,一审法院直接否认加盖政府部门印章的验收报告书,无事实依据,且乙公司也依据该验收报告取得了2MW的政府资金补贴。甲公司为施工已购买2MW的光伏组件,即使认定未全部完成工程量,至少也应该对甲公司已经购买2MW光伏组件材料款的价值予以认定。一、二审法院均以认证中心的《光电惠豫工程审核报告》作为认定申请人完成工程量的依据,证据明显不足,该认证中心的审核报告系被申请人单方委托,且提交法庭时并无合法印章或认证中心人员签字,直接就一份打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关于增加80万元的工程量问题,该增项经过乙公司的认可,增项系大棚不属于总施工工程范围内。(3)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乙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仅以质量问题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面不予支持,明显不当。(4)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否支付,如何支付问题。乙公司对质量问题的产生具有过错,本案中发电工程的主要材料光伏组件采购系乙公司指定,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乙公司就已经签订采购合同,按照2013年9月份合同约定,因光伏组件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均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一审中并未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提出减少工程款的抗辩,且二审审查中认为“本案未就不合格部分的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在无专业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综上,甲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定:

 

乙公司就已经签订采购合同,按照2013年9月份合同约定,因光伏组件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均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一审中并未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提出减少工程款的抗辩,且二审审查中认为“本案未就不合格部分的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在无专业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综上,甲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乙公司主张因质量问题应扣减相应工程价款。该价款是另案质量赔偿案件中材料损失之外的相关费用。乙公司虽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但在另案中已提起诉讼。对另案损失未涉及的部分本案一并处理并无不妥。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系对材料质量把关不严,施工技术不规范造成的。对于材料(组件、逆变器、动力箱设备)不合格损失,在乙公司与甲公司质量赔偿损失的案件中已经解决。其中组件损失是依据组件原价-折旧+拆卸费+安 装费一残值计算。从《投标分项报价表》1720 万元的组成来看,对于主机价款之外的损失,主要有附件、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共计为540万元,即乙公司主张本案应当扣减的费用。该540万元的支出和主机共同对应的成果体现在光伏发电系统上.其中施工技术服务、培训、安装调试等工作与组件一起物化到光伏发电系统之中,对于发电量损失已经赔偿。本案540万元中的安装、调试费用在组件拆卸费、安装费中已经包含,本案单独作为损失再次全部从工程款扣除不当。甲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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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终结,除非存在法定情形,才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从司法实践看,能够再审审理的案子寥寥无几,经过最高院再审的更是凤毛麟角。本案能够取得此裁定结果,再次证明我所在诉讼服务领域的专业实力与尽责精神。我所将一如既往,运用法律专业能力,持续向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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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阔,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首席主任律师。

 

主要教育经历: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河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任职情况:2003年至今任郑州市法律服务协会常务理事;2005年至今任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副会长。

 

执业资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简介:自1995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先后担任省会10多家厅、处级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主要擅长民事、经济合同、单位法律顾问等多个方面的法律事务。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力求为当事人提供积极、稳妥、优质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和解决疑难案件的操作能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多次荣获省、市、区司法系统“法律服务标兵”、“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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