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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统筹把握好的三个重要维度

时间:2020年05月07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领域的重大改革,是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为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价值,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这一制度中的主导作用,笔者从全面适用、依法适用、重点适用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以利澄清模糊认识,防止错误偏差,依法全面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全面适用无禁区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可见,法律规定并未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罪名和程序上加以限制;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一项独立的制度和程序,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自首、坦白等实体从宽要件和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不起诉等程序从简规定在更高层面上的整合与统一。全面适用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所有的案件类型、犯罪主体等都可以适用,不应当有禁区。

  (一)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应有之义

  轻罪案件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主体,不仅是因为轻微犯罪本身在全部刑事犯罪中占主体部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即促进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依法及时惩治犯罪,效率提升在轻罪案件中体现的更为明显。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其第三检察部办理的轻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0%,其中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占比70%,平均审限12天,切实实现了“简案快办”。

  (二)其他各类犯罪案件当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与轻罪案件不同,对于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认识分歧。特别是在该项工作试点之初,与速裁程序试点统筹安排,较多地在轻罪案件中适用,反而忽视了在其他案件中适用。甚至有观点认为,重罪案件事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自由的限制甚至生命的剥夺,即使认罪也会经历严格的证据审查和复杂的庭审检验,在排除民事赔偿和谅解的前提下,从宽幅度有限,简化程度有限,无益于效率提升,不应或不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些做法和认识是不对的。在重罪案件中争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再则,《监察法》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符合相应情形的,监察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监检衔接的有效途径。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等特殊主体亦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点期间,对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曾经作出否定性规定,但之后刑事诉讼法在修改中并未采纳此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精神,上述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特殊主体均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由于上述人员不具有具结保证的完全能力等原因,同时未成年人的庭审活动还具有重要的法庭教育功能,法律上也作出了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以及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不适用速裁程序等。

  二、依法适用有条件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限制,准确理解并适用“从宽处理”的规定。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可以参照自首、立功的相关规定。二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仅对个别事实和情节做出合理辩解、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定为“认罪”。三是愿意接受处罚应当结合对量刑建议等的认可、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表示接受处罚但实质上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甚至隐匿、转移财产的,不能认定为“认罚”。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确保符合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制度执行的保证。一是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的核心要素。检察机关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权,明确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后果,以确保其在作出认罪、认罚和程序选择时的决定是真实、自愿、理性的,同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二是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职。值班律师的职责是提供法律帮助。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基本实现值班律师全覆盖,依法履行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职责。三是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见。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把被害人是否谅解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四是准确行使量刑建议权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赋予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以刚性地位。为确保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稳定性,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量刑建议的准确提出,通过量刑建议的刚性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五是准确行使抗诉职能。对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签署具结书的被告人,检察机关提出幅度或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甚至就低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应行使抗诉职能。

  (三)准确理解“从宽处理”依法开展检察裁量

  “从宽处理”既包括以不羁押、不起诉、从宽量刑为内涵的实体从宽,也包括缩短办案期限、适用速裁程序等的程序从简。一是在捕诉一体的背景下实现强制措施轻缓化。在审查逮捕阶段,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判断其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于捕后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及时的从宽处理。二是在法定幅度内开展量刑协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一种量刑协商。以认罪认罚为前提,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后,可以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量刑减让。但这一量刑减让不能突破法定刑的规定,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开展协商。三是敢用、善用不起诉权。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仍应当严格遵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经过审查,未达到提起公诉标准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应当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量刑事和解、民事赔偿等要素,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四是提起公诉案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对于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大胆探索适用派驻执法办案中心的一站式刑事速裁法庭,在48小时内完成由公安机关接处警到法院判决的全过程;对于复杂或重罪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以此简化诉讼程序,缩减审前羁押时间。

  三、重点适用解难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意义是用特殊制度解决特殊问题,因此应当突出重点加以适用,切实解决司法难题。

  (一)程序分流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眼于合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积极助推诉讼程序的多元化构建,其所具有的程序分流价值包含繁简分流和审前分流的双重内涵。一是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繁简分流目前,北京市有一半的基层检察院建立专门办理轻罪案件的内设机构,其他基层检察院也设立轻罪案件办案组织,从而与传统的刑事案件办理模式相分离。在办理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中,采取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和法律帮助告知书“三书”合一,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两书”合一,改变叙述性结案报告为简化表格式报告,设置专职公诉人集中出庭等方式,通过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二是依法规范实现审前分流。规范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对象、罪名等,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审前分流有效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办案质效。

  (二)突破疑难案件壁垒破解司法难点

  一是突破疑难案件取证壁垒。在强奸、毒品犯罪等取证难度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往往对于收集原始证据、调取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起到重要作用。因此,通过树立认罪越早、从宽越大的理念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可以突破取证壁垒。二是推动公司化、集团化犯罪分层处理。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层级从公司负责人到高管、中层,再到普通的业务员不等。通过引导普通业务员、作用不大的中层人员认罪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从而作出从宽处理,有助于对公司化、集团化的共同犯罪分层处理、分化瓦解。三是为复杂案件的庭审提供新路径。人员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基本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较长的办案周期和复杂的庭审往往给诉讼各方带来负累。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庭前会议提前形成共识、解决争议、区分情形,在庭审中适当简化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法庭调查等程序,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诉讼负累。

  (三)贯彻宽严相济实现三效统一

  一是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通道。以非法集资案件为例,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和鼓励犯罪嫌疑人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方面有效降低了追赃减损难度,另一方面有效减轻了信访压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据此在两年间已挽回经济损失1.6亿余元。二是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以轻罪案件为例,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缓刑、较轻刑罚的量刑建议等,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矫治功能,鼓励和促进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三是为修复社会关系提供支撑。以重罪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减少了与司法机关的对抗,被害人及家属也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慰藉,这些均有利于有效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切实预防犯罪的再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上述从三个维度来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就是要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不应局限于轻罪案件;虽然在适用范围上法律没有限定,但法律上有适用条件的限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而不应人为规定适用数量和比例;在全面适用、依法适用的前提下,最根本的还是要体现这一制度的实质要义,以特殊的制度解决特殊的司法问题,有重点地加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有力抓手,伴随着制度运行,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任务和责任也更加突出。只有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统筹考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注意避免违法适用、机械适用,才能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在不同案件类型中的价值与功能,从而做优刑事检察,提升检察公信力。

来源:微法官 转自: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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