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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号起,遛狗不栓绳,违法行为!

时间:2021年04月23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未拴绳的金毛犬横穿马路撞到行驶中的车辆,导致金毛受重伤、车辆受损。事后,车主李先生将金毛犬的主人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基本案情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宠物狗采取拴绳、牵领等安全措施,也未尽到管理义务,判令其赔偿李先生汽车维修费7000余元。

据了解,王女士是位爱狗人士,饲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2020年8月的一天傍晚,王女士在房山区遛狗时没有给狗拴绳,金毛犬与另一只狗嬉闹时,离开了王女士的视线。之后,金毛犬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与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先生的车辆受损,金毛犬也身受重伤。5月1号起,遛狗不栓绳,违法行为!

事发后,李先生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因为事发道路没有监控设备,李先生的车辆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所以交警经过勘验现场后未能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李先生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了修理,共花费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先生事后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汽车维修费、车辆损坏贬值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给金毛犬拴绳,也没有牵领它,对于金毛犬给李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王女士也未举证证明李先生存在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女士应向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程功说法

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务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携犬出门时应当对犬系绳且不宜过长,应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对于烈性犬(如藏獒等),只能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出户溜犬;如果自己饲养的宠物伤人,要及时协助受害人就医治疗;不要随便遗弃自己的宠物,如果被遗弃的宠物伤人,原饲养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路人,碰到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也不要进行挑逗,如果是由自身挑逗宠物导致宠物袭击的伤害事件发生,饲养宠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案外延伸

遛狗时不牵绳,远远跟在后面?那你可要注意了!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施行。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5月1日起将要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养犬的禁忌做了明确规定除了牵绳外还应定期接种疫苗并佩戴犬牌。

 

对于多次违规者会处以高额罚款或者没收犬只。此外《民法典》中也明确了相关事故的责任划分: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也只能减轻狗主人的责任,不能完全免责。

 

划重点!从今年5月1日起,如果市民带狗狗出门,不佩戴犬牌和系犬绳的话,你的行为将不再是违规行为,而是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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