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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不可忽视的八个法律问题

时间:2015年06月03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一、你的互联网“入口”被人抢注了吗?

兵法有曰,有隘者,以战则利。域名、搜索关键词、APP名称等就是互联网的“隘”,又被称为企业在互联网的商标,是用户寻找商家、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入口。

1.“保护性注册”+“域名争议解决”相结合的域名战略

域名,对于PC互联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很多传统企业因远离互联网行业而忽略了域名的价值,待到进军电商时,才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品牌域名早已“名花有主”。一个具有互联网思维的企业,通常会采取“保护性注册”加“域名争议解决”的域名策略。

所谓保护性注册,即在公司名称或商标确定、发布新产品、进入新市场、收购新公司等情形对外公布之前,即将与之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有选择的注册为域名。所谓域名争议解决,即企业通过谈判、域名仲裁、诉讼等方式,将别人抢注的域名夺回来,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域名仲裁,不同的域名适用不同的仲裁规则,例如UDRP、CNDRP等。

2.用足在先权利筑起搜索关键词、APP名称保护墙

搜索引擎成为大多数电商网站的主要流量入口,搜索关键词一单被盗用、冒用或先占的危害不言而喻,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比比皆是,早年的“大众搬场”案例即是如此。如何有效的利用注册商标专有权、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或者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一项技术活。

APP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事物。各大应用市场的APP名称乱象,已经为未来该领域纠纷频发埋下了隐患。大多数APP缺乏法定的在先权利,如何有效利用“不正当竞争”这个口袋策略,恐怕需要企业的法律顾问具有更高的战略眼界。

二、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可以使用“电子商务”字样吗?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涉及这个问题的法律文件主要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258号),答复中认为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但不宜将“电子商务”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核定。

实践中,对于企业名称使用“电子商务”字样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例如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一号店)、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当网)等。

但实践中对于经营范围中是否可以使用“电子商务”字样各地工商局则有不同的理解。实践中主要由三类做法,一种是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在线交易处理”等电信业务分类的描述方式,例如一号店和当当网;另一种模式是“网上经营XX”或“网上提供XX服务”的总局答复模式;再有一种是对总局答复文件的突破,直接在经营范围中使用“电子商务”字样,例如上海新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

三、开展电子商务需要办理ICP许可证还是备案?

这是个困惑很多企业的现实问题,我之前有写过一篇《外资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的法律合规问题》对这个问题有详细的分析。

我国《电信条例》将电信业务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其中,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业务,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ICP许可证,非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办理ICP备案。

电子商务属于经营性还是非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实践中的认识不一,原因是现行有效的2003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已经远远落后商业与技术发展,电子商务到底属于在线交易处理业务还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没有明确的说法,而2013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仍然是个征求意见稿。

但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上海通管局的监管实践(现已基本达成共识),传统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自有产品的,视为传统销售行为的互联网延伸,仅需办理ICP备案即可;企业设立网络平台为第三方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办理ICP许可证。

四、是否遗漏办理工商网上亮照及公安备案?

所谓“网上亮照”,即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之规定,企业未办理网上亮照的,可以警告或罚款。

公安备案,即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辖区网安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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