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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小三”的财产能否要回?(4个裁判观点给出了答案)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出于对小三的爱慕或为取悦小三而将夫妻共同财产偷偷送给小三的情况,正应了某幼儿园的那句口号“小三,小三,爸爸的心肝”!作为配偶的另一方能否维权呢?小三得到了财产是否有些高兴过早呢?现将此类案件的处理规则提供给读者参考! 
 

▌相关案例 
 

1、 何某与谢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依法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谢某与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也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彭某银行账户内的财产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某未经谢某的同意,擅自将其账户内的款项赠与何某,损害了谢某的财产权益,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何某明知彭某的家庭情况,仍与彭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何某取得彭某赠与的款项属于非善意取得,彭某将其财物赠与何某的行为无效。谢某要求何某返还,于法有据,何某应将相应的款项予以返还。 
       

案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551号 
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 

 

2、周某等三人诉冯某等二人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点)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周某转账到冯某账户上的钱款属于周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未经分割,其性质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周某不得擅自处置。冯某明知周某有配偶,与周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在未取得配偶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多次接受周某的大额转款,其行为显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范畴。周某私自赠与冯某属于夫妻共有的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其配偶赵某的合法权益,也有悖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冯某应当予以返还。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10号 

 

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点)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杨某所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4、李某与程某、冯某赠与纠纷案 
       

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冯某与程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50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侵犯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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