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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不能随意反悔

时间:2022年02月25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邱某与冯某原系夫妻关系,位于朝阳区某苑某号楼某层某门某号房屋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冯某、邱某于2012年7月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签订贷款协议,贷款38万元,贷款尚未偿还。

2012年11月6日双方到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房屋:邱某与冯某名下的位于朝阳区某苑某号楼某门某的房产所有权离婚后归邱某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冯某必须协助邱某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费用由邱某负责。邱某应于离婚手续办理当天,一次性给付冯某15万元整。

协议签订后,于2013年11月4日邱某将15万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转账至冯某账户内。

现上述房屋房产证附记共有人冯某,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共同共有;邱某,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共同共有;已抵押,2013年7月11日。但至今上述房产仍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14年之前还能联系到冯某,冯某一直就此事拒绝配合,2014年年初之后联系不上冯某。为此邱某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决朝阳区某苑某号楼某门某号房产归邱某所有。2.诉讼费用由冯某承担。

冯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现邱某主张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朝阳区某苑某号楼某层某门某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但该房屋已经抵押给贷款银行且贷款尚未全部偿还,上述抵押客观存在,故无法进行产权证的变更,故对于邱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能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冯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即判令朝阳区某苑某号楼某层某门某号房产归邱某所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3.冯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冯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邱某与冯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朝阳区某苑某号楼某层某门某号房产归邱某所有。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邱某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冯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邱某的上诉请求部分能够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登记在邱某与冯某名下的朝阳区某苑某号楼某层某门某号房产归邱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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