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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2年03月04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前者属于合同的消灭事由;后者属于合同的转让。

 

第三人代为清偿本质上还是特殊形式的清偿,是使合同之债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事实。

而债务承担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之债并不会因此消灭,只是增加或者变更了债务人。

 

其次,实质要件不同。

 

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另外,要求债务有效存在且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一般涉及人身关系)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均不具有可移转性。

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人无权拒绝,且对债务的性质等未做要求。(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相反约定,或者欲代偿的第三人与债务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

 

此外,形式要件不同。

 

债务承担属于要式行为,须存在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不需要。

 

另外,二者法律后果也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一定程度上继受移转的债的关系。(这也是跟代为清偿最像的点,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使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也不可能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但债务承担就不一样了,第三人可以取得债务人地位)

并存的债务承担(拉个人一起还债)的法律后果是: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务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

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使债归于消灭,但第三人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若第三人系对债务清偿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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