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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确认无效后,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时间:2022年03月1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事由,《民法典》对其整合和修改,删除了《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规定的涵盖。

3、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规定,但是增加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但书条款。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法典》没有区分利益损失的主体,统一规定为“他人”。

6、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7、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一)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

合同确认无效后,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可以分为物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缔约过失责任三种情形。具体分述如下:

01

物的返还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而交付物的,如果是有体物,则有登记的物和不登记的物之分。如果因合同交付的物属于登记的物,在合同无效后,交付物的一方因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具言之,如果交付的标的物已经办理完登记过户手续,在合同无效时,受领人则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故应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原所有权人则有权请求使不动产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在交付其他动产的场合,由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合同无效时,物的所有权人则享有请求他人返还其动产的请求权。该请求权虽为支配权请求权,但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返还原物请求权例外地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自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的次日起算。法发[2009]19号已经承认这种观点,其第7条第1款后段规定:“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02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无效时,因合同发生的给付须返还,已为法律所明定。上文已经讨论了物的返还,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义务而发生的给付除有体物外,尚存在其他类型的给付,当该等给付属于劳务等无形的给付时,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问题在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产生的时间判断。

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如果严守《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则上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存在无效的原因时起算。如此计算存在较多弊端,例如在当事人知道或应知合同存在无效的原因较早,而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时间过晚的场合,可能会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只有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才事实上成立,此时当事人方知道或应知其权利被侵害,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次日起算,才合理。

03

缔约过失责任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57条后段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则应对相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即为赔偿损失。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民法原理,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有过错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而按照《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亦即过错方的赔偿责任自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产生,因此,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如果当事人乃至利害关系人在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返还因合同无效而受领的给付,请求过失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或仲裁机构一并支持了前述诉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则产生既判力,如果相对方不履行上述返还或赔偿义务的,则属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当事人不得再次就同样的诉求起诉,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此种场合,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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