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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人应具备的“贵族精神”

时间:2014年05月19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法律职业的兴盛是法治社会日渐成熟的标志。社会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强化了人们对法治的渴求。但法律学科成为热门、法律职业吃香并不必然标志着法治的进步。如果不对法律人的功利化、市侩化的趋向加以警惕,法律人就会成为法治进程的敌人。 

法律是一种意义归属、价值体现和存在依据,而不是一种肤浅的功利工具。当下,“摆平术”在法律界大行其道,法律人普遍面临着规则的危机,法律权威的危机。企图收买法律的人不但对书面上的法律表现最大的漠然,而且也无视法律人的职业自觉。这些人打着“为权利而斗争”的旗号,反过来戕害了法律的尊严。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反对将为权利而斗争的问题转换成为纯粹的计算问题,在他看来,最重要的是捍卫自我人格和法律尊严。他说:“我若不这样做,不单放弃了这个权利,而且是放弃了法本身。”争取权利的过程实质上是体验法律的过程。法律人的城邦是靠自律、理性、权威、法律技术来构建的,它的力量来自耶林所说的“法本身”,除此之外,别无他物,这是法律人城邦的护城河。 

贵族精神是源自欧洲的一种古典精神传统,是人类稀有的精神元素,是属于少数人的内在气质。它不是由贫富决定的,而是由文化积淀、艺术熏陶、象牙塔教化、纯文学滋润、形而上理性建构出来的一种精神优越感、一种价值标准、一种人格品位、一种不容妥协的自尊。贵族精神说到底是追求较高精神品位的人文传统。贵族精神与贵族阶层是两回事。贵族精神指的不是经济地位上的贵贱,而是人格上的贵贱,精神的贵贱。贵族文学一般而言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从《荷马史诗》到《战争与和平》、《简爱》、《堂吉诃德》等透着浓厚的贵族气息,其中的人物孜孜不倦地追求人格的高贵、精神的高洁、趣味的高雅。中国没有深厚的贵族传统,西周氏族贵族时代太过遥远。魏晋南北朝门阀贵族时代,出现了萧统、萧衍这样的帝王贵族以及谢灵运、沈约、陆机等贵族文学的代表人物。清朝没落贵族时代造就了沉溺玩乐的八旗子弟。中国的贵族制瓦解得过早,时断时续,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贵族传统,也没有形成欧洲那种贵族精神的核心价值。 

贵族精神是自由意志、精英理性、浪漫风度的体现。19世纪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出生于法国诺曼底的一个贵族家庭,其外祖父马勒舍尔伯是路易十五时代的法国政界名流。从小接受教育的托克维尔,青年时期进入皇家学院学习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进入凡尔赛宫担任法官。保持“最后的贵族”风度的托克维尔经常将一群学术上的朋友召集在一起召开沙龙,讨论政治、社会、文化问题。贵族精神是一种崇尚规则、恪守良知、信仰法律的精神,不乱来,不耍赖,一切都按套路来,有板有眼。流氓虽然能够推动对旧秩序的破坏,却在建构新的精神空间上无能为力。流氓不对秩序负责,不对道义负责,更不对信仰负责。流氓是贵族的对立面。贵族精神是一种追求心灵高洁的精神。富而不贵,富而庸俗,富而空虚,是当下“暴发户”的精神写照。从某种意义上说,贵族精神是一种呼唤,一种想象,一种理想,一种抗拒平庸的心灵力量。 

美国法学家安索尼·T·克罗曼在《迷失的律师》一书中宣称,美国法律界面临着失去其灵魂的现状。在他看来,那些把法律作为一种世俗的谋生方式的律师,不但失去了诚实的品格,而且也造成理想的陷落。商业时代,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美德被金钱一点点吞噬,法律技能和判断力的增强并不能丰富他们的心灵。律师不应当仅仅充当一个法律工匠,不应把职业追求完全放在满足客户的个人需要上,而应当对公众利益发生兴趣,对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充满激情。法律职业者可以依赖其训练有素的专业习惯,进入法律对话状态,但是,法律技术和专业修辞并不能凸现其思想的力量和个性的魅力。法律职业者大都不喜欢奢谈那些虚泛的东西,这有助于他们对具体法律实践的投入,但是,也使他们的行动趋于功利化,从而失去对当下这个物欲横流时代的批判能力。他们精于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善于在可比的利益中进行选择,在这样一种语境下,他们很容易成为唯利是图的市侩。对金钱的过分攫取会损耗法律的价值和魅力。法律职业者的暴富虽然符合市场规律,却对其良知和同情心构成严峻的考验。法律职业者应当把法律实践本身当做实现善的过程,从而遏制工具性的法价值观。法律职业者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个人思考上,他们除了思考“我的利益是什么”、“我的目标是什么”之外,还应当关注社会和谐和公共利益。

律师不是满足客户需要的专门工具,他们既要充分理解法律的内在力量,又要增强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服务精神、公共意识与专业技能同等重要。律师不仅仅是收取报酬提供深思熟虑建议的人,律师有责任引导客户不断调整个人行为以适应公共规则。律师与法官的合作,是建立在忠诚于公共规则的基础上的。律师不能在背离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前提下,发表意见,出谋划策,尽管这样做可能更加有效,但是,这种有悖于法律理性的判断对整个法律秩序的健全无益。当客户的利益与法律本身的利益发生偏离的时候,律师面临着在两种忠诚义务作出选择的尴尬与困窘。我们无法苛求律师全然抛弃对客户的忠诚来成全法律的利益,但是,这种矛盾并不是绝对无法调和的。 

法律实践经验和人生阅历可以帮助法律职业者自由地工作,但是,用职业习惯来取代思想却是有害的。若不能把法律精神熔铸为贵族品质,把“冷淡的智力”推到极致,法律的意义就会被抽空,剩下的只是一堆干瘪的修辞。把法律当成一项交易,对赚钱过多关注势必会阻碍法律理想的实现,更谈不上成为“精神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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