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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清欠的诉讼技巧及注意事项

时间:2014年05月31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工程欠款一直是建筑、装饰等施工企业面临的一大问题,工程款一旦被拖欠,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手段解决的可能性一般很小,最后大多需通过诉讼解决,下面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谈谈应付此类案件的一些诉讼技巧,望能抛砖引玉,切实帮助到更多的建筑企业。

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学会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自己的胜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中,由于工程欠款拖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承包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可能不催要工程款,但是由于部分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留自己提出要求、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导致其起诉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因此,为了保证承包人的胜诉权,承包人必须保留每次向发包人催要欠款的证据,比如对方接受催款函的回执、邮政快递的签收回执等。在诉讼时效即将届至,而承包人又没有上述证据时,也可以对催款函进行公证送达。

二、诉讼前争取与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减轻诉讼难度

人民法院受理工程款清欠案件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发包人有可能提出诸如工程延期、工程质量、工程量大小、竣工验收等各种问题作为抗辩理由。这对于承包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为要承担驳斥对方抗辩的较大的举证责任。较好的解决方式是,在催要工程款阶段,最好能与发包人在双方已确认事实的基础上达成还款协议,在发包人逾期不还款时,承包人即可依据还款协议通过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依据还款协议直接起诉发包人。

三、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权利。即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为了增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可操作性,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的期间内,即使银行等债权人享有该工程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仍可依据司法解释就工程价款优先于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和债权进行受偿。这大大增加了承包人债权实现的概率。如果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则即使发生承包工程拍卖,承包人也只能在银行等债权人就抵押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之后,才能和其他债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割剩余的拍卖价款。实践中,很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教训可谓深刻。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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