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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屋的认定

时间:2018年01月3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如何判断夫妻赠与是否有效或者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夫妻财产的范围或价值的认定。因而,正确认定夫妻财产的赠与,对正确认定夫妻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要正确认定夫妻之间赠与房屋的性质,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

一、产权登记时间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关系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上述规定看,物权法把产权登记作为取得房屋归属的根据,而婚姻法则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二、没有变更产权登记,赠与是否成立?

夫妻一方把婚前或婚后房屋赠与对方,但未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登记,其赠与是否成立?首先,应当明确,《婚姻法》第19条所说的,夫妻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效约定或合同。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要根据合同法及合同原理判断。夫妻之间缺少生效要件或违法的约定,如三人同居协议等当然没有约束力。夫妻赠与协议也是如此。其次,夫妻之间的赠与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判断标准是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具体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经变更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因而,赠与房屋在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对于夫妻之间赠与房屋的认定,应分两种情况,一:若已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在分割时,一般也会考虑对该房屋的来源、出资情况及两方的贡献大小,综合认定分割比例。二:若夫妻双方只是口头或书面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而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赠与一方有权撤销赠与,该房屋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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