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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免责承诺书是自欺欺人吗?

时间:2018年03月0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据北京青年报2月23日报道,一张签满名字、摁满红手印的“喝酒免责承诺书”在网上热传,该承诺书落款是今年的1月2日,承诺书的内容是“本人自愿参加同学聚会,本人承诺:如因酒后造成本人及他人的一切后果,与本次聚会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无任何关系,全部后果由我自己承担,本人及家属不得追究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任何责任”。

这份承诺书的真假我们在所不问,但类似聚会前参与者签名摁手印的“承诺书”“免责书”已是屡见不鲜。这样的免责承诺书效力如何?参与聚餐人员签署了类似协议或者承诺书,喝酒后出事,同行者真的可以免责吗?

律师认为,这样的酒后免责承诺书应当是无效的。《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喝酒免责承诺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善良风俗,当属无效。同时,合同中存在下列免责条款也将导致合同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关于喝酒免责承诺书实属掩耳盗铃。

针对酒后可能发生的自身及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如果侵权后果与饮酒以及相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同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根据同桌饮酒者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生效判例也表明,对于同饮者的注意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不能因为这样的口头或书面免责声明而免除,所以喝酒免责承诺书并不能成为同饮者及相关主体免责的借口。换句话说,就算签了“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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