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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夺孩子抚养权,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自行承担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实践中,夫妻一方为了争夺抚养权或尽快摆脱婚姻,会在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约定,由该方“自行承担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可以免除抚养义务吗?

01

何为抚养义务

《宪法》第49条第3款: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从上述这些相关法条可以看出抚养一方面意味着付出劳动,包含监护、教育、管理等,另一方面就是经济上的付出,即抚养费的问题。

为争夺孩子抚养权,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自行承担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02

抚养义务能免除吗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抚养义务是不能免除的。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由一方“自行承担抚养费”是有效的吗?有待商榷。按照《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如果通过协议免除,那么未抚养的一方既未付出抚养义务中的劳动,也未付出抚养义务中的金钱,其实等于在实质层面免除了抚养义务。但是在实践中,确实很多离婚协议、甚至是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约定了“自行承担抚养费”,并且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了。这样的约定实质上对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未达最大化。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规定了“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以此作为救济途径。

 

03

请求新增抚养费

因为协议中的约定是“自行承担抚养费”,所以并不是免除了另一方的抚养费,而是一方代替另一方承担了本应由其承担的抚养费,所以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应当是增加抚养费。故和一般增加抚养费的案件相同,应在“必要时”提出请求才能被支持。

 

如何判断何为“必要时”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为争夺孩子抚养权,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自行承担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04

案例分析

(2019)赣0830民初113号郭一、郭二等与王某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郭一和郭二是郭三与王某的婚生子,郭三与王某离婚签订协议:“一、男方郭三与女方王某自愿离婚;二、婚后育有两女郭一、郭二都归男方抚养,女方有探望权……”未对抚养费进行约定。五个月后郭三以郭一、郭二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江西省城镇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19244元/年向二原告给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一:关于郭一、郭二都归男方抚养是否包含男方自行承担抚养费的意思?

法院认为男方主张打印的时候遗漏了,该说法不合理。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就意味着对小孩抚养问题全部处理,且本案所涉的是两个小孩,所产生的费用相当于独生子女要多,使得抚养费问题更为突出,应该认定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就此重大问题进行过交涉,而从交涉的最终文字记录即“由男方抚养”来看,男方抚养小孩包含小孩离婚后由谁监护和照顾生活问题和小孩抚养费用的承担问题。

 

争议焦点二:关于确认郭三自行承担抚养费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法院认为郭三与王某协议离婚时至原告起诉时接近五个月,未达半年,系较短时期,郭三与王某均表示诉讼时收入、支出情况及孩子所需费用与离婚时没有发生变化,原告也未提出其他情形,故本案不具备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不具备“必要时”的条件,本院不予以支持。另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二原告均系学龄前儿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本案中的意思表示均来自于郭三及男方其他亲属,本案诉争实质也系郭三与被告之间利益冲突。冲突源自郭三与被告所订立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属性,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确定性、稳定性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非经夫妻双方法定或自愿协商,不得随意变更,也对合同相对方产生效力。

 

法院裁判:

驳回郭一、郭二诉讼请求。

 

程功提示: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就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时必然涉及三个基本的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小孩离婚后由谁监护和照顾生活问题;二是小孩抚养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三是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所享有的探望权问题。双方应当就这三个问题充分协商,抚养权归属谁,抚养费由谁承担,抚养费多少,如何支付抚养费,探望权也要时间、地点、频率、方式、可否过夜等清楚的写进协议中,否则将来剪不断理还乱,再增讼累,对于孩子来说也不利于其身心发展。

 

(2014)邵中少民终字第4号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甲系赵某某与被告刘某乙的婚生女儿。2013年11月27日,赵某某与刘某乙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刘某甲由赵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同日,赵某某与刘某乙在邵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刘某甲随赵某某生活。赵某某离婚后在外务工,为本案诉讼已辞职,抚养出现困难,请求改判其父刘某乙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

 

争议焦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支付(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时”情形?

法院认为婚后至今,刘某甲生活正常,健康状况良好,生活消费需求与订立调解协议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赵某某本有一份较为稳定工作,其收入尚可维持自己与原告的基本生活需求,赵某某为本次诉讼自愿放弃工作,其现状系其主观因素造成的,不符合重大变化的情形。

 

法院裁判

驳回诉讼请求。

 

程功提示:

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应当是客观因素的变化,主动辞职等主观因素导致的,法院不予支持。不到万不得已,在离婚时不要为了尽快摆脱婚姻而选择自行承担抚养费,更不要为了请求增加抚养费而主动辞职,可能让自己与孩子陷入更困难的境地。

为争夺孩子抚养权,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自行承担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结婚和离婚都是人生大事,应当经过深思熟虑,不要因一时冲动而结婚,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离婚,但也不要因为人言可畏在痛苦地婚姻中挣扎不敢离婚。遇到问题不要慌,理性看待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结婚与离婚,都是为了追寻更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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