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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女职工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时间:2016年07月1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在特殊时期不能从事的工作项目,具体包括经期、孕期和哺乳期.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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