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了,大家表达喜怒哀乐的旺地,但是,不注意自己的言辞,往往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哦. 近日,南海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由发朋友圈引起的侵权案件。 2015年12月,家住佛山南海区的杨某两兄弟,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了一篇名为《锌钢巨骗,佛山××五金厂》的文章,称“佛山××锌钢招商是假的,骗经销商的钱是真的”等。信息被发布后,鸿来公司(化名)将杨某兄弟告上法庭,该公司认为杨某兄弟发布不实消息,侵害了公司名誉。最终,法院判决杨某二人停止侵权,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内的不实消息,并在朋友圈内向鸿来公司赔礼道歉,为鸿来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大家可能觉得这只是个案,不足为戒,简直太较真啦!但是,特意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因“微信朋友圈造谣、诽谤”而被罚的案件还真不少…… 1、2015年2月,刘某认为罗某在多个微信群及朋友圈辱骂自己,遂将罗某诉至北京朝阳法院并索赔25万元。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罗某致歉10日并赔偿刘某7万元。 2、2015年11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广州市首例“微信朋友圈”侵权案。案件中,两个老朋友由于合伙经营起纠纷,闹翻了脸,其中杨某某在朋友圈骂对方“猪狗不如”“贪财好色”,被另一方告上法庭。荔湾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构成侵害对方名誉权,判决其赔偿3000元并赔礼道歉。 3、2016年1月11日,贵州贵阳开阳县一车主小陈因违停被贴罚单,很生气,便将此事发布在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并发帖谩骂交警,想借此泄愤。最终,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4、2016年7月4日,一段“九瑞大道19公里处的九江县港口街镇洗心桥村横坝头出现破坝”的小视频在很多九江人的微信朋友圈、聊天群里疯传。经九江县港口镇政府核实,该信息系谣言。7月19日民警将制造谣言的孙某抓获,并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微信朋友圈作为一个社交平台,同时属于公共空间,发朋友圈辱骂、诽谤他人,或者造谣,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那是不是说,只要不违法,就可以随便发呢? 答案是否定的!发朋友圈言行不当,还可能有这些你意想不到的后果…… 有人因此离职 某天, 李女士发朋友圈表达心情不佳,不料被老板看到,以为她抱怨工作,遂跟帖称“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悲催了!两天后,李女士离职。 有人因此欠人一顿鸡 6月1日晚,一女子看到一起交通事故,刚好旁边一出租车从此路过。她以为是出租车司机肇事逃逸,遂在朋友圈发帖批判。后来证明是自己搞了个大乌龙,便发帖向出租车司机道歉,并承诺“有机会请你吃吮吮原味鸡”。 在朋友圈发言不当,究竟会违反哪些法律呢? 可能违反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也有可能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第三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更有可能违反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回到南海的这个案件,南海法院认为,杨某二人在微信上发布消息,足以让业内人士联想到鸿来公司,已影响了其商业信誉;同时,杨某二人发布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传播,影响及范围有限,责令其在朋友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已能够弥补鸿来公司的损失,故作出以上判决。 微信朋友圈虽然大多只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其传播和影响范围。同时,微信朋友圈可能与受害人的工作、生活联系紧密,若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并且直指具体个人,经熟人间口耳相传,就很容易让受害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影响。 小司妹想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应该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微信朋友圈内容的发布者,都应对其发布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置身“法”外,更不能“无法无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