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前夫已于2016年10月30号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孩子抚养权归我,房子作为抚养费给我,男方另外再出1500元每月抚养费给女方(因为双方的共同认知是这套房子将来是给儿子的,不能轻易卖掉)。现在我要求男方搬离时,男方说他后悔了,并且说那份离婚协议对他不公平,他有权利撤销。请问男方能成功吗? 答:您好!一般来说,您和前夫的离婚协议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协议则是有效的。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若法院受理后,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