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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已签订,可以撤销吗

时间:2017年03月19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问:我和前夫已于2016年10月30号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孩子抚养权归我,房子作为抚养费给我,男方另外再出1500元每月抚养费给女方(因为双方的共同认知是这套房子将来是给儿子的,不能轻易卖掉)。现在我要求男方搬离时,男方说他后悔了,并且说那份离婚协议对他不公平,他有权利撤销。请问男方能成功吗?

答:您好!一般来说,您和前夫的离婚协议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协议则是有效的。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若法院受理后,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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