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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追捕小偷致死案”看当代司法与传统法律语境的断层

时间:2017年03月23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从“追捕小偷致死案”看当代司法与传统法律语境的断层

文/杜敬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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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司法制度应该是完备的法律条文,素质优良的司法人员队伍和良好的法律环境相互正向作用的结果。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释法析理工作是不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

当下许多奇葩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现代司法语境与中国传统文化出现了断层,结果就是办案人员无所适从,普通群众目瞪口呆,专家学者连连摇头。

不久前,某地发生一起事件又让吃瓜群众应接不暇。

起因是黄姓男子在家睡觉,发现有小偷偷家禽,遂起身追出门外,追了一段路后他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不巧当天下雨,路面较滑,小偷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案当事人黄某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报捕。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结果一出,舆论一片大哗,吃瓜群众不理解,眼睛都快瞪出来了,这咋到自己家偷东西,我连抓的权力都没有了?公检两家的办案人员估计也是委屈的要死,办个案咋就这么难呢,我也是秉公执法,最后还背这么一口大黑锅,冤枉啊。

细查相关资料,此案件并非孤案,08年、10年几省均出现过相似的案件。是啊,这案子咋就这么难办?我们的法律到底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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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看看如果这事发生在唐宋时期,交给狄仁杰,包拯,他们该怎么处理。

唐代的《永徽律》和宋代的《宋刑统》两者变化不大,黄某的行为要是放在唐宋时期,第一,无罪!第二,等着拿大红花回去领赏吧。

按《唐律疏议》捕亡律: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

唐律中对于实施重伤害、盗窃、强奸等犯罪行为的不法之徒是不允许其反抗和逃跑,必须束手就擒。若其反抗和逃跑,傍人对其有追击权甚至格杀权。

如果你不追捕咋办?除了老婆孩子骂你窝囊废以外,很可能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唐律疏议》还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可见,唐律中对见义勇者给予了更加宽泛的权利,以利于其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安全,还规定了对见义不为者的惩罚。

3

案件到这,根本都不用狄大人、包大人出马,有法律规定,还符合群众的心理预期,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还能很好的统一。

为什么?因为唐宋时期不光有法律法规,还有非常成型的释法析理的参照,能得到最大社会最大的认同——春秋大义。

中国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变迁是从清末司法改革开始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第一次以被动的姿态迎接西方法律文化的尖锐挑战,距今不过110多年的历史;期间法制建设历经波折,这其中一个最大的后果就是传统文化与现代司法语境的割裂。

旧的法制与理论被摧毁,而自己又没有新的法制建设经验,法制建设就会出现空白。

中国大陆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在谈到刑法的历史时就认为,摧毁旧法制后,旧法观点否定了,不等于新法观点的诞生,在这中间空白需要填补。

  • 中国有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固有的法律体系与思想,在现代法治建设前进的进程中,传统文化与现代司法出现了断层现象。

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的时候一方面要学习、借鉴西式先进司法的理念,同时更应该注重弥合与传统文化、法律理念的裂痕,要不然就会出现你说你的“之乎者也”,而我一脸茫然的情景,普通群众对法律认知的距离将会越来越远。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法治进步不仅仅应该体现在法条的完备上,更应该体现出法治的人文关怀。2012年3月14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在证人作证方面的较大突破,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次司法制度上的变化把人们从大义灭亲引领回亲亲相隐,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回归,彰显了司法活动以人为本的理念,如孔子所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法律固然有公平正义的属性,同时也应该有惩恶扬善的导向作用。

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应该让普通百姓从个案判决中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如果一个判决下来,群众、司法工作者、学者专家各方都不满意,并且是以扰乱人们对善恶美丑的判断标准为代价片面追求司法效果,那么法律将最终失去弹性,确实到了立法者该好好考虑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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