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问题类型: 我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一下;
我的问题紧急,需要委托律师;
我要打官司了,想找个好律师;
详细内容:
您的称呼:
联系电话:
qq:
 
资讯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社会与法 浏览文章

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基本理论

  1.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

  欲探讨诉前财产保全之概念,必须首先厘清其上位概念即诉前保全。所谓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于紧急情况下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以其提供担保为必备之前提,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保全措施。诉前保全主要是相对于诉中保全而言,具体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与诉前行为保全,我们在这里所探讨的便是前者。

  (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228页)

  2.诉前财产保全的成立要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152、160条之规定,成立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以下七个要件:

  第一,诉前财产保全只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这是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在申请时间方面的要求,也是其与诉中保全的区别之所在。

  第二,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即如果不立即申请并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之损害。这是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前提方面的要求。如果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能满足这个要件,那么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将会变得不充分,此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许只能通过诉中保全或者裁判文书的最终执行的方式救济。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人民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方面权力恣意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积极通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期待。

  第四,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是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在管辖方面的要求。

  第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一概裁定驳回申请。法律之所以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在错误保全被申请人财产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为补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提供必要的保障,以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六,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是诉前财产保全对人民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及依法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间方面的要求。

  第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这是诉前财产保全在时间方面对申请人的另一要求以及对申请人相应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避免无期限的诉前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228页)

  3.诉前财产保全的救济

  立法者在规定保全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了避免保全申请人滥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形,分别在《民诉法解释》第171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5、108条规定了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被申请人对于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时申请复议的权利。这对于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使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保管人对案涉财产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   件: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阳泉市双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1055号]

  案    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关键词:保管义务;诉前财产保全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因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家庄村委会)并未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案涉财产是犯罪工具,所以,李家庄村委会主张案涉财产为非法财产不能获得损失赔偿,不能成立。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阳民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6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李家庄村委会要求阳泉市双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路公司)向其支付1748096元挖煤提成款的诉讼请求,其应当承担因该诉讼请求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双路公司造成的损失。法院将案涉财产扣押后交由李家庄村委会保管,李家庄村委会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案涉财产损毁灭失。故,二审判决认定李家庄村委会在申请财产保全和保管财产方面存在错误,并无不妥。案涉财产被扣押后,双路公司不能对案涉财产进行控制和使用,导致案涉财产价值贬损、收益减损,李家庄村委会应予赔偿。

  实务要点二: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侵权责任的确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   件: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1856号]

  案    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诉前财产保全错误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承担和有关损失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可能构成侵权,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该类侵权的归责原则,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正确。

  实务要点三:

  保全申请人过错的判断,应当根据保全申请人在起诉当时的条件下,其为保障诉求的实现做出的反应(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尽到了理性人的必要注意义务。

  案   件: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252号]

  案    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关键词:注意义务;过错确认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财产保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保全申请人在起诉当时的条件下,其为保障诉求的实现做出的反应(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尽到了理性人的必要注意义务。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大地公司)构成保全侵权的主要依据是东方大地公司“反复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存在“限制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俊发公司)处分财产并给俊发公司造成不必要重大负担的主观意图”以及保全数额与生效判决最终支持的数额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判断东方大地公司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不仅应当考虑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东方大地公司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的差额及其程度,还应当结合案件诉讼请求的提出基础与变化情况、保全请求提出的数额与变化情况、被保全人是否有机会和可能以保全财产的替换或另行担保而自我救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实务要点四:

  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

  案    件: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118号]

  案    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关键词:过错确认;诉前财产保全错误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只有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

  实务要点五:

  申请保全人的主观态度,应通过考察基础诉讼行为的合理性和诉讼财产保全的适当性来判断。

  案    件: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615号]

  案    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关键词:过错确认;诉前财产保全错误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审查重点为二审判决认定吴某涛不构成保全申请错误是否有误。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王地产公司)主张,吴某涛故意以错误案由提起诉讼,目的不是起诉,而是通过保全迫使地王地产公司妥协以获取非法利益。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主观态度,应通过考察基础诉讼行为的合理性和诉讼财产保全的适当性来判断。本案中,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建设公司)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及本案再审审查询问中均确认吴某涛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吴某涛起诉时举示了单方编制的结算文件,拟证明地王地产公司、黄浦建设公司欠付8000万元工程款。由于当时地王地产公司、黄浦建设公司尚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暂定价1亿元,吴某涛申请诉前保全黄浦建设公司、地王地产公司8000万元财产未明显超额,保全行为具有合理性。另外,民事案件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争法律关系的提炼概括,当事人诉讼时选择何种案由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应因吴某涛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即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地王地产公司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小结 ·

  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如果保全申请人对于案涉财产负有保管义务,在其未尽到保管义务而造成财产损失时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侵权责任的确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此同时,还应当注意到保全申请人过错的判断,应当根据保全申请人在起诉当时的条件下,其为保障诉求的实现做出的反应(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尽到了理性人的必要注意义务,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对于申请保全人的主观态度,应通过考察基础诉讼行为的合理性和诉讼财产保全的适当性来判断。

来源:律法百科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

服务导航

扫扫加微信
微信号:
15333828211

律师免费咨询:
1873991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