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直接抚养权如何确立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1993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或随母方生活将会影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应抚养能力,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则由父方直接抚养。 二、子女抚养权优先考虑的情形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则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相应意见。 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首先应当考虑抚养者是否具有抚养未成年人的基本经济能力,而不是哪一方能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条件。其次应当考虑的是,抚养者能否提供让子女身心得以健康成长的安全的环境和关爱。最后,要排除因传染性疾病或者不良嗜好而造成不利于子女抚养的因素。以上三点,可以构成法院审判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审判思路。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对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将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待案件审理后再依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三、收集哪些证据争取孩子抚养权 如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父亲或母亲为了能够亲自照顾孩子,需要收集一下证据争取孩子抚养权: 总之,法院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时,会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为原则,所以在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中,不能死扣法律条文,而更多的从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出发去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