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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滚利是否合法,看这个条件!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法律知识要点:利滚利也就是复利,形象的说法也叫“驴打滚”,法律正式的名称为复利。

  不少人都误认为计算复利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约定复利可以不用还,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法律上并没有完全否定复利,而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计算复利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关于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至少有这两个方面的约定:

  一、民间借贷中可以约定复利,法律上并不禁止。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属于合法行为。

  二、多次计算复利后的利率最终不能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根据《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年利率24%是民间借贷利率约定的红线,不能逾越,这是考量利滚利是否合法的唯一条件。

  如果允许复利的计算没有利率的限制,则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红线将变得毫无法律意义,借贷双方都可以通过计算复利的方式进行利率的规避。因此,计算复利后最终的利率标准仍然受年利率24%的限制。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卢某友诉称:2015年4月12日,被告因购买柴油缺少资金,从原告处现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迟迟不予偿还。

  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8年7月2日给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据,原告考虑到被告实际情况,对以前利息减免计算,利息只按10000元计算收取。由于被告还需一段时间偿还,故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上前期利息列入新的本金计算,载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月利率1%的标准。

  现原告由于需要用钱向被告主张偿还责任,被告以手头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利息计算如下:从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共计9个月,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每月利息为400元,利息为3600元,本息合计43600元,实际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上述利息总额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复利计算不应超过最初本金年利率24%的规定,故应予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军辩称:王某军未答辩。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军以购买柴油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借款30000元,双方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借款人收到了借款。故该借贷法律关系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即借条,前期利率未超过1%,该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即借条载明的40000元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该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月利率为1%,自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为9个月,利息为3600元(40000元×1%×9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3600元及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卢某友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600元,本息合计43600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

  案例评析

  该案中,借款本金最初是30000元,2015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日,借期共计约47.2个月,按年利率24%(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28320元,本息合计为58320元。

  被告于2018年7月2日重新出具借条, 2015年4月12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计收利息10000元,最初借款本金30000元,本息合计40000元视为后期借款的本金。利滚利借期2018年7月2日暂计至2019年4月1日期间共计9个月,利率为月利率1%,年利息为3600元(40000元×1%×9个月),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共本息43600元。

  利滚利借期本息之和43600元未超过,从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即未超过58320元,因此该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利滚利有效,受法律保护。

来源:律师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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