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6某日,小刘在上班途中遇车祸不幸去世,肇事方向死者家属赔偿了丧葬费、死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40万余元。因小刘系某小学教师,在其被认定为工伤后社保部门对小刘的工亡待遇(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核定共计64万余元。然而,该社保局扣除了家属已从肇事方已获得的43万余元赔偿金,仅支付家属21万余元工亡待遇。 争议焦点: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同时主张? 律师分析要点: 1、人身损害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侵权赔偿,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福利待遇,二者属于不同的救济途径,二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相悖; 2、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并不能抵抗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或者近亲属同时享有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和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权利; 3、社保部门以补足的方式核算工伤保险待遇,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符,其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