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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时间:2022年01月1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我们知道,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有权利撤销合同。而被撤销合同的便会自始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后一切又恢复原样。这种撤销的权利在民法规定中随处可见。比如赠与人几乎能够随意地撤销赠与合同,也就是对自己赠送承诺的反悔。假使我们认为,作为手段的债,当被完全履行后便归于消灭,那么撤销权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行使(如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是否能被解释为: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后消灭,已消灭之债无从撤销呢?何种理解自然是存在错误的,具体请看实务中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问:

审判实践中,赠与人以行使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又未说明他(她)是行使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两种撤销权是有区别的,请问在办案中应如何把握?

 

任意撤销权和法定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无论赠与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种撤销权,人民法院均应搞清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二是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

 

   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三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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