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年人,刑法是否该更加宽松? 衰老,是生命必然经历的环节。 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年龄的增长,生理机能会逐渐减退。即便缺乏这种生命体验以感同身受,我们也能从长者口中听到这种衰退所给生活带来的不便。 由于老年人在医学上与其他人群存在明显不同,故而有人认为这种不可逆转、普遍发生的生理老化现象必然影响到老年人的认识能力,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刑事处罚中也常常对老年人犯罪给予宽缓处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根据我国《刑法》,与老年人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犯罪与刑事责任”、“死刑”、“缓刑”章节: 第十七条 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同时,其他国家刑法典在定罪、量刑、执行刑罚上,也存在对老年犯罪人宽宥的情况,可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1)对老年人犯罪有条件地免除刑罚
有些国家仅对某些情况的老年人犯罪免除处罚。例如芬兰刑法典规定了有心智缺陷的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不受处罚。另外,墨西哥刑法典规定超过 70 周岁的老人在丧失理性的条件下实施犯罪的不受处罚;这些国家在立法上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犯罪免除处罚。 (2)对老年人犯罪实行限制性处罚原则
各国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对于老年人犯罪虽然没有对老年人实施的所有犯罪立法从宽处罚,但是对于一些处罚轻微或极刑进行了限制。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对普通犯罪人判处罚金不能执行的,按照应缴数额的多少判处 2年以下拘禁,但是对定罪时已满 70 岁的老年人不能执行罚金刑的,不对其实施拘禁。另外,蒙古刑法典也规定了对于 60 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3)对老年人犯罪实行放宽适用缓刑条件的原则
比如德国特别考虑被判决人的人格性、他以前的生活经历、他的行为状况、他的生活环境和暂缓执行期待于他的作用。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法院认为所判处的刑罚已起警戒作用, 且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犯罪,可宣告缓刑交付考验。
有些国家对于实施了社会危害较轻,可以判处缓刑的老年人放宽了条件。例如土耳其刑法典规定如果是正常的成年人,只有在判 6 个月以下监禁的罪行,才可能判缓刑。但是对于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只要判处 1 年以下的罪行,就可以考虑适应缓刑。再如巴西刑法典规定,成年人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犯罪不能适用缓刑,但是如果是超过 70 周岁的老年人犯应判处 2 年以下徒刑的,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4)对老年人犯罪实行放宽刑罚执行的原则
一些国家虽然未在立法上对老年人犯罪提出宽宥化处理原则,但是在对老年人刑罚执行上,实行了人性化处理,在执行场所和对老年犯罪人的管理上进行了宽宥化处理。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对老年犯罪人规定,可以将老年犯罪人分到监狱医院中予以关押。日本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对于70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另外,有的国家专门规定了关押老年男性犯罪的监狱,例如德国就有这样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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