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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外运动的一些法律小常识

时间:2014年10月13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户外运动,是一项在自然场地举行的一组集体项目群。其中包括登山冲锋衣、攀岩、悬崖速降、在野外露营帐篷、野炊、定向运动、溪流、探险等项目。国家体育管理中心对户外运动下的定义是:“户外运动是一组以自然环境为场地(非专用场地)的带有探险或体验探险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群,包括登山运动及登山运动户外运动装备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一段时期以来,网上或者媒体上都可以看到一些驴友参与户外活动遇险后被户外救援队成功解救的新闻。无疑他们是幸运的,但这些事件提醒我们,户外运动除了掌握户外知识、自救知识之外,还应懂得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以下内容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户外运动中的法律关系、风险防范、责任承担等问题简单进行了介绍,希望对广大户外爱好者有所帮助和启示。

一、何谓户外运动?

所谓户外运动,一般是指在旅游建成区或开放区以外的自然环境中开展具有潜在危险和不测危害的户外运动项目户外运动装备,包括但不仅限于:原始丛林沙漠雪原穿越,高山特高山攀登,溪流峡谷溯源漂流、天坑洞穴探索、海岸岩崖攀越等等。

二、何为户外运动中的法律风险?

在户外探险运动中,是指依一般参与者的认知能力虽可预见,但却难以准确判断其发生和结果的危险或危害。如雷击、岩崩、山洪、滑坠、踏空、溺水、蛇咬等等。在空旷的河滩上冒雨泅渡,有可能发生雷击,但在什么时刻击、击谁?是伤还是死?在森林草丛中穿越,有可能被蛇咬虫叮,但叮咬谁?有毒没毒?是死还是伤?可预见,还是不可预见?这些就是就是风险。

三、户外运动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1、自然人组合。又分为营利性组合和非营利性组合。非营利性组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自助组合,即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公费大伙平摊、任务自助完成、风险责任自担”规则自愿组成的活动组合;营利性组合就是以个人(一个或者多个人)为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事先公示在活动公共费用之外再向参加者另外收取其它费用,或者约定收取定额款项并不进行结算的组合,例如收取领队费、组织费、器材使用费,或者由参加者分摊领队公摊费,以及定额收费不退补的方式形成的组合;

2、经营性组合。即由经营性法人或社团组织如户外用品商店户外运动装备、运动用品销售商、户外运动俱乐部、经营性户外网站等为发起人、组织者,公开向不特定相对人召集活动形成的组合。经营性组合包括定额收费或者不定额收费两种情形,不管最终是否盈亏。

3、争议性组合。这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其性质是有一定争议的。常见的有:

①、经营性户外网站不以网站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其授权或者委任的版主的个人名义向不特定相对人发起的户外活动;

②、经营性户外俱乐部不以俱乐部名义,而是以与其有聘用、挂靠关系的人的个人名义到各个网站、论坛上发帖召集活动(即网上钓鱼),实际上由俱乐部策划实施活动;

③、有商品广告收益(有外挂广告代理或者虚待广告位)的户外活动QQ群群主以个人名义向“群众”发起的户外活动。这种类型的组织活动,虽然其收费不一定都具有营利性,甚至有的还具有公益性,但在法理上,这类形式的组合因涉嫌经营或营利,或者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利益,如为了聚集潜在消费人气,宣传网站或某一品牌户外用品,一般会推定为具有商业目的的组织活动。除非发起人能够提供足够可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网站之间、与俱乐部之间、与广告商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实际上这种自证是非常困难的,包括证据釆集困难、与出证人的利害关联性、证据的单一性等,很难让法官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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