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判断 主观故意的认定属于心理活动,如何认定存在很大的困难,刑法允许以事实推定的方式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举例来说,《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可以通过事实推定的方式来认定主观是否“明知”。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推定的考虑因素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来认定行为是否是明知: 1、行为人交易的时间、地点。 2、上游犯罪行为人即本犯的一贯表现。 3、物品的新旧程度及价格。 4、交易的方式。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推定需要注意的事项 主观评价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主观目的等,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及打击犯罪,进行主观推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主观推定需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并结合行为认定心理状态综合认定; 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证据来推翻推定的结论。 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 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 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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